張志某等故意殺人案——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
要旨
裁判要旨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的行為符合中國刑法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且該行為不具有阻卻違法性。在量刑時,應綜合考慮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依法可以認定犯罪情節(jié)較輕。根據中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審慎、善意”的司法理念,結合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可依法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案情介紹
公訴機關: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哲某、張志某、凡晚某分別系被害人冷四某的丈夫、女婿、女兒。被害人冷四某生前患有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案發(fā)前與被告人張志某、凡晚某一同暫住。2017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樊哲某到該暫住處探望被害人冷四某,在被害人冷四某要求下,樊哲某盡管明知服用老鼠藥會致人死亡,仍將張志某購買的老鼠藥遞給被害人冷四某,冷四某當著樊哲某、張志某、凡晚某的面將老鼠藥服下。冷四某服用老鼠藥后,樊哲某、張志某、凡晚某未及時采取送醫(yī)救治等有效救治措施,最終導致冷四某溴敵隆中毒,并于數小時后身亡。在冷四某服藥后,張志某駕駛小汽車和樊哲某、冷四某一同離開暫住處,凡晚某留在暫住處內。在將樊哲某送回其位于螺洋街道的住處后,張志某載冷四某在道路上漫無目的行駛長達數小時,直至冷四某死亡。 冷四某死亡后,張志某前往公安機關開具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重大嫌疑,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傳喚張志某、樊哲某接受調查。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凡晚某涉案情況下,凡晚某于次日凌晨主動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證人凡某(冷四某之女)出庭作證,證明張志某在冷四某患病期間給予充分照顧,工資收入大部分用于冷四某就醫(yī)。凡某對張志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張志某予以從輕處罰;證人張某出庭作證,證明張志某曾為給冷四某看病,向其借款1萬元。
裁判結果
路橋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作為被害人冷四某的親屬,對冷四某具有扶助的義務,但張志某、樊哲某在冷四某提出自殺請求后卻為其提供幫助,冷四某服毒后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亦未盡救助義務,放任冷四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作為被害人的親屬,沒有實施積極的殺害行為,其主觀也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張志某、樊哲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凡晚某案發(fā)后能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被害人的其他親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性質,對3人均適用緩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志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二、被告人樊哲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三、被告人凡晚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沒有抗訴,判決已生效。
(四)案件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的行為。主要爭議在于: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是否能適用緩刑?
1、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的定性分析
本案在定罪方面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沒有實施積極的殺人行為,只存在積極的幫助自殺、對自殺者未及時救助行為,未及時救助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且中國刑法沒有明確將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雖然沒有實施積極殺害他人的行為,但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在他人提出自殺請求后積極提供幫助,并在他人實施自殺行為后未進行救助,被告人凡晚某作為女兒,當母親自殺時未進行阻止,并在母親服毒后未進行救助,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首先,三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不少學者認為,單純的幫助自殺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應認定為犯罪。筆者不能認同上述觀點。雖然中國刑法沒有規(guī)定自殺是犯罪行為,但對于與自殺關聯的部分行為,特別是幫助自殺行為,與自殺者死亡后果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該行為間接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公民生命權。就本案而言,三被告人實施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的幫助自殺行為。張志某購買了自殺所用的老鼠藥,樊哲某明知服用老鼠藥會致人死亡,仍將老鼠藥遞給死者,二被告人的行為均系積極幫助死者自殺的行為。如果張志某不在死者的要求下購買足以致人死亡的老鼠藥,如果樊哲某不將老鼠藥遞給死者,根據死者當時的活動能力情況,其不可能完成自殺行為。因此,張志某、樊哲某的積極幫助行為對死者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具有重要的作用,應負刑事責任。
第二階段為三被告人的不予救助行為。在死者服藥之后,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均未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直至死者死亡。張志某、樊哲某因為先前的幫助自殺行為,使死者陷入具有死亡危險的境地,二被告人需承擔實施救助的義務。同時,張志某、樊哲某、凡晚某均系死者親屬,根據中國婚姻法等相關規(guī)定,夫妻、父母子女、家庭成員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這種扶助義務當然及于一方發(fā)生生命危險的時刻。因此,張志某、樊哲某根據先行為義務對死者有救助的義務,三被告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對死者亦有救助的義務,而三被告人卻不履行救助義務,間接導致死者的死亡,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綜上,上述被告人的幫助自殺行為和不予救助行為,均系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有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主觀上也存在追求死者死亡,以使自己解脫的思想狀態(tài),因此其行為也符合直接故意殺人的特征。
對此,筆者亦不認同。人的主觀意識更多的是通過客觀行為來表現,從認識因素來看,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被告人實施了幫助自殺和怠于救助行為,在這種行為之下,死者死亡后果發(fā)生與否都不違背三被告人的主觀意志,三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也并不必然導致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其行為在死者死亡結果發(fā)生中占據著重要作用,但絕不是起決定性的作用。如果沒有死者自己的服毒行為,便不會必然造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從意志因素來看,三被告人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雖說三被告人在整個過程中不存在逼迫、欺騙等手段促成死者的自殺,也沒有實施將毒藥喂入死者口中等殺人實行行為,但是,在明知其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三被告人既沒有阻止行為的繼續(xù)發(fā)生,也沒有對死者進行救助,聽任死亡結果發(fā)生。 綜上,三被告人主觀上雖然沒有追求死者死亡的直接故意,但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死者死亡的后果,仍放任這種后果的發(fā)生,主觀上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 2、三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阻卻違法性
刑法理論認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被害人承諾,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行為的違法性。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棄了該法益,放棄了對該法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就沒有必要予以保護,損害被放棄法益的行為,就沒有侵害法益,就沒有違法性。因此,有人認為“安樂死并不具有實質違法性:行為人的直接目的雖然是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卻是為了減少病人臨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安樂死造成的后果雖然是提前結束了病人的生命,但對病人而言,免受痛苦地死實在比痛苦不堪地生更有價值,安樂死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梢姡矘匪婪戏ㄖ刃虻恼w精神,是違法阻卻事由的一種?!惫P者不贊同上述觀點,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行為人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殺人行為是對他人生命權的侵害。生命權是保障人在生理上不受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否得到社會的尊重,社會成員的生命權是否得到切實保護,不僅標志著基本權利實現的程度,也是衡量整個社會人權發(fā)展水平的評價指標。”因此,生命權包括個人積極生存的權利,也包括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生命權作為一個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雖然可以通過個人自殺張某進行自我放棄,但絕不允許采取讓人代勞或者幫助的放棄方式,應要求而殺死或者幫助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不能排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法律對自殺行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乃是因為對自殺的人無法科處刑罰,但幫助殺人的行為卻是可以懲罰的,生命權不在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法益之內。 (2)近親屬之間救死扶傷既是道義要求,也是法律責任。在中國傳統(tǒng)家庭倫理道德中,孝道一直占據首要位置。古語有云:百善孝為先。孝是晚輩對待長輩的一種善行和美德??v觀中國歷朝歷代法律,除了推崇法家思想的戰(zhàn)國時期和秦朝,其他各朝代的法律制度,大到立法的基本原則、法律政策,小到某一項具體的規(guī)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滲透了孝這一倫理道德觀。同時,中國現行法律也吸收了孝這一道德觀念,如中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第二章“家庭贍養(yǎng)與扶持”等都體現了對孝道觀念的吸收。因此,近親屬之間不救死扶傷,反而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應當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譴責,不為法秩序所容。 綜上,在中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近親屬之間的法律責任。對生命垂危、痛苦不堪的患者,應當盡量給予醫(y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權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也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阻卻違法性。
3、協(xié)助近親屬自殺的量刑分析
(1)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
犯罪情節(jié)是體現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一系列主客觀事實??陀^危害性包括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社會評價等,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包括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等,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包括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一貫表現和行為之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
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國刑法故意殺人罪中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是從行為的客觀危害性來看,三被告人實施殺人的方式不是很惡劣。被告人張志某購買了自殺所用的老鼠藥,被告人樊哲某明知服用老鼠藥會致人死亡,仍將老鼠藥遞給死者,之后三被告人在明知服用老鼠藥后可能會死亡的結果仍不予救助,上述行為的殺人方式并不很惡劣。二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看,三被告人具有可寬恕的犯罪動機。三被告人基于幫助他人結束痛苦的狀態(tài)和憐憫的心理,實行了協(xié)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其犯罪動機并不卑劣,從社會普通民眾樸素的認知來看,其殺人動機也是情有可原。三是從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來看,三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很小。三被告人的一貫表現良好,均無前科劣跡,實行犯罪行為之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凡晚某投案自首,表明三被告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很小。 4、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在確定三被告人的罪名和量刑檔次后,如何對被告人準確量刑又出現了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基于被告人與死者的特殊關系,并考慮被告人對死者生前的充分照顧,死者系身患多種疾病選擇自殺等情節(jié),可以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被告人本次犯罪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里量刑,但不應適用緩刑,這種做法與故意殺人罪的重罪定位以及大部分幫助自殺案件的判決結果相符。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但本案也未達到可免于刑事處罰的程度,同時考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節(jié),基于中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審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三被告人尚未達到可免予刑事處罰的程度
中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前文在闡述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中已述及犯罪情節(jié)認定的問題,與判斷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標準基本一致。只有綜合案件的各種情節(jié),才能準確認定犯罪是否屬于情節(jié)輕微。本案三被告人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權,觸犯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的行為間接導致死者的死亡結果,系犯罪既遂。被告人張志某、樊哲某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凡晚某有自首情節(jié)。三被告人雖符合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jié)較輕,但根據現有的犯罪情節(jié)遠未達到輕微的程度。因此,從教育與預防的角度出發(fā),三被告人雖然其情可憫,但其罪不可恕,應該判處刑罰。 (2)三被告人的行為宜適用緩刑
從法律效果來看,本案的發(fā)生具有特殊性,死者身患多種目前醫(yī)療條件無法治愈的疾病,已無生活質量可言,其積極追求死亡結果,是一種安樂死的乞求。被告人幫助死者達到安樂死,其主觀動機情有可原,主觀惡性不大,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通過案發(fā)后和庭審中的表現,可以明顯看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根據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三人均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也不會對居住的社區(qū)有重大不良影響。因此,從法律層面講,三被告人均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從社會效果來看,死者因身患重病,痛苦不堪,選擇自殺的方式結束生命,對家庭而言,就是一個悲劇。倘若對被告人采用收監(jiān)執(zhí)行的方式,對死者小女兒而言,不但要面對母親的逝去,還要面對父親、姐姐、姐夫被關押的局面,無疑放大了痛苦。對被告人張志某、凡晚某的兒子而言,在父母被關押服刑的情況下,生活失去了寄托,難以健康成長。這樣的局面,是這個家庭悲劇的延續(xù),而不是終止。只有對被告人適用緩刑,讓他們在監(jiān)獄之外用實際行動去彌補對家庭帶來的創(chuàng)傷,才能讓這個家庭悲劇真正畫上句號,這也才能帶來最好的社會效果。 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是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審慎、善意”刑事司法理念的最好詮釋,并不是所有的安樂死案件都應該以嚴峻的實刑予以回應,適用緩刑也不是鼓勵安樂死,而是人情法在安樂死領域的統(tǒng)一。